98年9-10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| ||
獎別 | 中獎號碼 | 獎金 |
特獎 | 43815568、50850911、91018779 | 200萬元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 ||
頭獎 | 13001495、13240479、97429353 | 20萬元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 ||
二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位相同者 | 4萬元 |
三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位相同者 | 1萬元 |
四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位相同者 | 4千元 |
五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位相同者 | 1千元 |
六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位相同者 | 2百元 |
1、 領獎期間自 98 年 12 月 6 日起至 99 年 3 月 5 日止, (請於郵局受理兌付作業之上班時間辦理), 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.4% 印花稅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 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。 各地延時營業郵局(如夜間郵局)不辦理兌獎業務。
2、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
3、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
4、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﹪所得稅款。
5、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。
6、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「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」 規定辦理。
7、若有任何兌獎疑義,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: (02)2396-165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: http://www.etax.nat.gov.tw/wSite/ct?xItem=61398&ctNode=107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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